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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彬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建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996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4467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1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彬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垫款本金2723303.26元、利息4702983.06元,及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长盈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27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任建荣、李优云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27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江苏长盈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任建荣及李优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彬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385元,由被告常州彬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长盈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任建荣及李优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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