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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光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995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022民初4037号
    案号 (2018)浙1022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三门法院
    执行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927658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可在9927658元的范围内就其承建的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厂房(1#样品化车间)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舜士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94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公告费3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42600元,合计229254元,由被告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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