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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在盘古大道路段时代南郡工地施工作业时,车辆未冲洗干净带出泥土污染城市道路,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前停止上述违章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4
    决定机关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春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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