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60270****4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民终7792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5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济南顾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欠款6181919元; 三、被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济南顾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以钢筋欠款61819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以50万元为限); 四、被上诉人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诉人济南顾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81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598元,由上诉人济南顾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10元,亦按上述比例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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