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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MA****1G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1223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3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工程保证金150000元; 二、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赔偿损失52000元; 三、驳回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2485元,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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