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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MA****1G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执1101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恢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066697.5元,利息380000元,合计12446697.5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付60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300万元,余款3446697.5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47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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