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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216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229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为61968.09元、罚息为93090元、复利为3698.3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8.7‰/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如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对被告固镇县吉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全民创业园内、S101省道西侧房产【产权证号:皖(2018)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039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延安路776号新新尚层小区4号1单元18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4606号、00046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刘诗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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