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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07****75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8172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1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2615589】。一、限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返还成色为Au99.99的千足金金料25314.67克或支付金价款6962293.69元;二、限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欠料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9月3日的利息为218073.29元;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每日的利息计算为:21391.98克×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每克加权平均价×日利率0.0004+8000克×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每克加权平均价×日利率0.00033;2018年9月14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每日利息为:25314.67克×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每克加权平均价×日利率0.0005,以上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以不超过原告诉请的408226.81元为限;三、限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70818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7081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8年11月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708185元为限;四、限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刘飞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中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骆桂忠、刘晓彦、刘飞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东莞市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求。如四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68521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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