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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嗣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893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04民初932号
    案号 (2018)浙0304执3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利息444583.33元、逾期利息137500元及复息(截止2017年3月19日止的复息为2487.57元;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4445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二、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4年瓯海(保)字JZ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亿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4年瓯海(保)字JZ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亿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嗣武、杨洁微依据2014年瓯海(保)字JZ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亿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永强、孙美招依据2014年瓯海(保)字JZ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亿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瓯海(保)字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562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郑嗣武、杨洁微、郑永强、孙美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9646元,减半收取4823元,由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郑嗣武、杨洁微、郑永强、孙美招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章、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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