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嗣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89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04民初7192号 |
案号 | (2018)浙0304执3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6925万元、利息1596558.75元、复息4471.6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计算);^~^二、被告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瓯海(保)字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562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年瓯海(保)字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3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JZ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241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嗣武、杨洁微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JZ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241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郑永强、孙美招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JZ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241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瓯海(保)字JZ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241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郑嗣武、杨洁微、郑永强、孙美招、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96055元,减半收取198027.5元,由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金大州控股有限公司、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郑嗣武、杨洁微、郑永强、孙美招、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章、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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