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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MA****28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28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6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凤城市亿林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15058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凤城市亿林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凤城市亿林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2元,由被告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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