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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MA****283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527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曾秋芳33 120元,并以33 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曾秋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约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原告曾秋芳负担28元,被告广州歌菲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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