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遂应急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兴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8”机械伤害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丽水兴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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