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78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545号
    案号 (2018)粤03执1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为237221.85元,此后逾期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5%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 二、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9995904.38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为132215.3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9995904.3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05%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 三、被告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鸿宇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鑫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有权对被告余鑫名下位于惠州市南门路21号首层1号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97169)、惠州市南门路21号第2层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97170)、惠州市南门路21号第3层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97172)、惠州市南门路21号第4层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97171)行使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本金余额为28497461元);若抵押权实现后,余鑫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李映洁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北区的75栋303号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616551)行使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抵押权实现后,李映洁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第一工业区金田风华苑(西区)2号楼商场201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47)、金田风华苑(东区)1号楼商铺124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46)、金田风华苑(西区)2号楼商场301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48)、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商铺112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49)、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商铺115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0)、金田风华苑房产(东区)2号楼商铺141(深房地字第6000601851)、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商铺104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2)、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商铺139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3)、金田风华苑西区1号楼商场复式301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5)、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商铺103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6)、金田风华苑(东区)2号楼D座复式1002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601854)行使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抵押权实现后,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永安街1号麦地市场综合楼第四层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16229)、惠州市麦地南路永安街1号麦地市场综合楼第五层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16230)行使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本金余额为42480834元);若抵押权实现后,惠州市翔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鑫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志德持有的深圳市京华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5%股权行使质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以上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078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5786.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