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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保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6082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民终89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冀1125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200000元,上述款项给付同时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车主为陈红雨,车号为冀F05J29的长安面包车一辆;二、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款项409445元;三、如果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按期给付上述款项,按一审判决执行,并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四、一审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五、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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