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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39****36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16977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9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3610783】。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尚欠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62000元及保险费1500元;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分九期连带支付,于2020年3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向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36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39500元,双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二、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浦赵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小榄九洲基支行,卡号:6228480109828882471);三、若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需向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35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的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且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余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0元,诉讼保全费2693元,合计6603元,由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负担(该款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芯速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和生在2020年12月30日前一并迳付原告桐乡市欧博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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