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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20****6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渝0113民初687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5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 268 100.9元; 二、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31日至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分段计算,以112 674.2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开始计算;以50 1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以387 18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开始计算;以129 93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 日开始计算;以146 3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19年 12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 2020年2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 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以604 64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三、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1日起,以6 268 10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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