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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SY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5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