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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2〕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玖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