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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456****66X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1562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3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南通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32023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202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14元,由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8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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