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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38500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38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1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