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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江税罚〔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3年第1号公告)第一类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昌江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帅春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