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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9****586J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70143号、(2017)闽05执1712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福泉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97号《借款合同》项下117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52124.69元,2016年2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所计算的伟罚息、复利,标准应按照年利率5.656%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2、福泉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40号《借款合同》项下12996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31143.93元,2016年2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所计算的伟罚息、复利,标准应按照年利率7.28%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3、英特凯公司、安科公司、福盛贵公司、海韵公司、宏浪公司、洪德钦和洪明婷、洪德佳和唐芳平对上述裁决中福泉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用174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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