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赞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79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4295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23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万元,截至2015年7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97331.23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0元、公告费560元; 三、若上述债务未获清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为抵押担保的址于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将位于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的土地及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籍)字第31100016号、第31100017号;房产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349号]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蔡文伟、洪赞强、黄宝兰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英特凯阀门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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