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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54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07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1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胜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4023.84元及利息5479.78元、罚息28873.00元、复息1527.43元(利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宁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姜胜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姜胜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姜胜久所有的宜春CY955轮式装载机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元、公告费40元,合计3498元由被告姜胜久、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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