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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54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35号
    案号 (2015)庐执字第00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24
    发布日期 2015-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金408534.5元、利息23454.40元、罚息6510.09元、复息1145.40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2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富军、陈珍、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21585元; 三、若被告富军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富军、陈珍共同抵押的挖掘机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对本判决第三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5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富军、陈珍、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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