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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0172****4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112民初2266号
    案号 (2020)吉0112执1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进出口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9218.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士祥、杨丽英、刘忠甫、赵倩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进出口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成纳米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士祥、杨丽英、刘忠甫、赵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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