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3MA****MR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83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7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6610001】。一、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613元及违约金(以本金7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18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搬迁费5800元; 四、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3000元/月的管理费至提取物品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9.65元,由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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