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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MA****MR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632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粤0703执3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4600343】。一、截至2018年10月16日,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植坚确认尚欠原告钟文杰、王静借款本金1067000元,并同意向原告钟文杰、王静支付以1067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直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钟文杰、王静同意免除被告黄金龙对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三、原告钟文杰、王静与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植坚达成如下还款计划: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植坚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每月20日前支付2万元,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3万元,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3.7万元,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0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第一项的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钟文杰、王静;四、本案诉讼费14465元减半收取72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2232.5元,由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植坚共同承担;两被告定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12232.5元一次性迳付给原告钟文杰、王静;五、如果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植坚依约还款,原告则从2018年10月16日起以106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计收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但如果有任何一期没有依约还款,原告则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4日起以106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收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并有权就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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