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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280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6008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7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7656661.07元,利息和罚息1418570.83元(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656661.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袁建明对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江阴市超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83号的房屋(权证号:fqy10004332)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澄土国用(2011)第19683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3480万元、7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袁晨晨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青阳镇大源街146号301-309室(权证号:fqy10045389、fqy10045482、fqy10045485、fqy10045350、fqy10045400、fqy10045332、fqy10045339、fqy10045461、fqy10045640)、401-413室(权证号:fqy10045868、fqy10045454、fqy10045661、fqy10045336、fqy10045460、fqy10045672、fqy10045486、fqy10045393、fqy10045773、fqy10045385、fqy10045774、fqy10045391、fqy10045763)、415室(权证号:fqy10045445)、417室(权证号:fqy10045789)、501-513室(权证号:fqy10045360、fqy10045352、fqy10045660、fqy10045478、fqy10045355、fqy10045748、fqy10045826、fqy10045639、fqy10045636、fqy10045386、fqy10045771、fqy10045495、fqy10045692)、515室(权证号:fqy10045657)、517室(权证号:fqy10045647)、601-613(权证号:fqy10045633、fqy10045764、fqy10045659、fqy10045406、fqy10045632、fqy10045329、fqy10045451、fqy10045802、fqy10045331、fqy10045384、fqy10045338、fqy10045969、fqy10045637)、615室(权证号:fqy10045459)、617室(权证号:fqy10045415)共54套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56.54万元、54.29万元、59.90万元、92.69万元、63.76万元、98.35万元、124.49万元、51.48万元、180.90万元、48.29万元、48.29万元、47.22万元、47.22万元、41.84万元、41.84万元、41.84万元、41.84万元、45.47万元、47.76万元、48.76万元、44.52万元、36.20万元、47.76万元、44.52万元、47.07万元、47.07万元、46.02万元、46.02万元、40.78万元、40.78万元、40.78万元、40.78万元、44.32万元、46.55万元、47.52万元、43.40万元、35.28万元、46.55万元、43.40万元、45.85万元、45.85万元、44.83万元、44.83万元、39.72万元、39.72万元、39.72万元、39.72万元、43.17万元、45.34万元、46.29万元、42.27万元、34.37万元、45.34万元、42.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对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袁成超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青阳镇大源街108号204-208室(权证号:fqy10017086、fqy10016971、fqy10016968、fqy10016966、fqy10016963)、244室(权证号:fqy10017174)、217室(权证号:fqy10017058)、219室(权证号:fqy10017076)、221室(权证号:fqy10017073)共9套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76.93万元、84.75万元、76.93万元、84.75万元、76.93万元、34.33万元、63.99万元、61.45万元、67.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农药二厂有限公司、江阴市超辰投资有限公司、袁建明、袁晨晨、袁成超共同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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