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074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港商初字第0577号 |
案号 | (2017)苏0703执恢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日期 | 2017-1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800000及利息(以银行电脑为准)。 二、被告连云港茂泽贸易有限公司、张旭、李继友、连云港友凯商贸有限公司、张梓宣、张名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茂泽贸易有限公司、张旭、李继友、连云港友凯商贸有限公司、张梓宣、张名国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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