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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7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港商初字第0577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1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800000及利息(以银行电脑为准)。 二、被告连云港茂泽贸易有限公司、张旭、李继友、连云港友凯商贸有限公司、张梓宣、张名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茂泽贸易有限公司、张旭、李继友、连云港友凯商贸有限公司、张梓宣、张名国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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