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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7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港商初字第0579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西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96%计算;从2012年9月11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44%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亮、张旭、张名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云港西祠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亮、张旭、张名国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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