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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7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0208号
    案号 (2016)苏0703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文明货款人民币1204097.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文明对被告张名国、张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35元,由被告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原告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3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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