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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074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港商初字第00897号
    案号 (2015)港执字第00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5
    发布日期 2015-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名国、张旭、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杨从明货款244489.68元,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9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杨从明货款10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杨从明余款14489.68元。如被告张名国、张旭、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任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杨从明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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