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65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3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王勃借款利息人民币14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币7万元,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人民币7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三、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解决,且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对第三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的所有债务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第三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依据相关证据主张权利; 四、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确立的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如被告侯宗助(HOU,CHUNG-CHU)、被告北京轩益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王勃有权主张剩余未支付款项全部到期并就全部款项自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并可就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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