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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建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256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7081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1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999920.55元; 二、被告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7月26日的利息1281682.38元及自2016年7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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