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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鉴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439****07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5933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鉴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法律师费20000元;被告辽宁鉴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逾期支付律师费的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鉴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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