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洛环罚[2020]1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夜间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2020]1002号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01641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院综合楼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9日,我局涧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正商城二外小学、北苑二期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22:00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洛涧环罚责改[2020]第1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1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放弃这些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20000元)罚款。三、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涧西区安徽路30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471000联系人:赵琳明联系电话:652912712020年3月2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7 |
决定机关 | 洛阳市环保局涧西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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