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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继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971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37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日期 2016-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政借款本金36万及利息(以本金3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政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齐继祥、李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被告齐莉、李刚、齐继祥、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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