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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迪)行罚决字[2018]12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0日,王某到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并和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居住在水岸香堤人才公寓*幢*室。建立劳动关系后,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劳动者信息,而且未告知流动人口的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4月18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明峰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8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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