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誉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967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921号
    案号 (2015)徐执字第05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6-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100,000元(包括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及2015年10月16日起的部分租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则原告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与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并放弃违约金;二、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5年10月15日前足额支付人民币2,100,000元,逾期超过15天,则原告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上海市吴中路36-38号一至二层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拖欠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租金计人民币1,067,118元及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27,280元,拖欠至2015年6月的水费计人民币1,576.46元及电费计人民币61,239.77元,支付违约金644,375.10元;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人民币2,736.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1,7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三、被告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条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94元,由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上海欧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并与原告结算)。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