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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068****1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662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2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宝旭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魏景花、武川、王跃东、杨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宝旭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魏景花、武川、王跃东、杨丽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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