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博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66****23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55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39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尊公司向原告飞日公司支付加工费220995.60元。二、被告博尊公司向原告飞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一)以53121.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以1678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被告博尊公司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博尊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飞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352元,由原告飞日公司负担359元,被告博尊公司负担6993元,被告博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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