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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56****7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青出于蓝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13636.8元及其利息(其中服务费210000元、差旅费3636.8元,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21363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付清该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青出于蓝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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