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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56****7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4908109.56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908109.56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每天,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不含1#楼项目零星工程)的工程款9609952.18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9609952.18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每天,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新增加工程中1#楼项目零星工程款833476.9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833476.95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每天,从2017年1月1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97796元; 五、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15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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