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舒若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781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930号 |
案号 | (2016)沪0115执15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日期 | 2016-08-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杨坤伟与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3439弄52号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3439弄52号房屋返还原告杨坤伟; 三、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坤伟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1,306元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计算金额中扣除已付租金36,781元); 四、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坤伟解除合同违约金119,169元; 五、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坤伟垫付的物业管理费27,207.90元、垃圾清运费7,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被告上海隆嘉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团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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