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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公(干)行罚决字[2020]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市环宇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8日14时许,干江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玉环市干江镇盐盘工业区的玉环市环宇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单人开启硫酸仓库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环市环宇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一万元,并责令在2020年9月4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干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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