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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眉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向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0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付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