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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华夏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溪国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432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新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1)新执字第00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2-22
    发布日期 2015-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钢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475020.60元,并承担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上海钢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逾期付款,则承担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上海钢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在收到相应利息时开具普通发票给被告上海钢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常州华夏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开具面额为152482.6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上海钢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案件受理费35638元,减半收取17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19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本院不退,两被告应负担的22819元由两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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